Saturday, May 21, 2016

罪论

罪论

奥古斯丁的罪观及恩典观,有受到早年宗教经验及反伯拉纠(Pelagius)思想影响。但主要的概念仍来自他对罗马书的研究。他认为即使人未曾堕落,人未来的命运仍得完全依靠神。
他相信人的罪行使人远离神,而导致恶。人因着犯罪就不能再行神所爱的真善,也不能了解他生命的意义。奥古斯丁认为恶是一种缺乏善的表现,不是恶加诸于人。他发现罪主要的根源是用“对自己的爱”取代了“对神的爱”。
人类的失败大致是过分的欲念、无节制的寻乐及不圣洁的心思意念这几类型。奥氏认为人类的被造原是不朽的,若是坚定在圣洁中,就能从不能犯罪不能死的状态中进到不可能犯罪不可能死的境况中;但是若犯罪了,就进入了不可能不犯罪不可能不死的境况中。
奥氏认为,亚当起初的受造是绝对的完美,不论在灵魂体各方面。亚当原处于良善、称义、光照、至福的境界。他只要继续食用生命树的果子就能得到永生。他拥有不犯罪的自由及能力。神使他的意志倾向德行,肉欲听从其意志,意志顺服神。亚当被神的恩典所包围,还拥有特别的保守恩赐,也就是保守其意志的正确性。
奥氏认为,亚当最后的堕落是自取的。而唯一可能造成亚当失误的原因是“受造性”,因为这表示他的本性有可能改变而转离良善;他是有可能作出错误的选择。而造成这当中潜在的因素可能是“骄傲”,就是他想脱离他本来的主人-神。亚当的自作主张可能来自于他妄想自己取代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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